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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英俊、翟永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英俊,翟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113号申请人:马英俊,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翟永刚,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怀来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翟永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重型仓栅式牵引货车一辆。申请人马英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英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翟永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重型仓栅式牵引货车一辆,期限为从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二、查封马英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从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英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