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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瞿希望与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湖店、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希望,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湖店,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518号原告:瞿希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湖店,住所地为洪山区。负责人:廖高明,系该店店长。被告: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汉口花园淡莲轩商业地块一楼1-1。法定代表人:涂正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希望与被告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湖店、武汉惠好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希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希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希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希望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