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141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20号。负责人: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西毅少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霁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海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