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代执字第00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梅婵申请执行白计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计先,王梅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代执字第00064号之一申请人白计先,男,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王梅婵(又名王美婵),女,汉族,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07)代代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0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梅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梅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梅婵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郎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