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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代执字第00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梅婵申请执行白计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计先,王梅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代执字第00064号之一申请人白计先,男,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王梅婵(又名王美婵),女,汉族,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07)代代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0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梅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梅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梅婵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郎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