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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德成与清水新永达汽贸、陈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成,清水新永达汽贸,陈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567号原告:汪德成,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清水新永达汽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大道华盛农业隔壁。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闯,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汪德成与被告清水新永达汽贸、陈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汪德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汪德成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