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与李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李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374号原告: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5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01600289838。经营者:李青青,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蕾,女,30岁,住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与被告李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以被告李蕾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山区青青五交化经营部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