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必新与顾雅生、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新,顾雅生,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58号原告:张必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雅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必新与被告顾雅生、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顾雅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顾雅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审 判 员 吴金洲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荣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