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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必新与顾雅生、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新,顾雅生,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58号原告:张必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雅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必新与被告顾雅生、阜宁县硕集社区双桥村村民委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顾雅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顾雅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审 判 员  吴金洲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荣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