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诽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刑初242号自诉人谢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玉琴,湖南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谷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医生。辩护人徐某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人谷某某之夫。辩护人李小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谢某以被告人谷某某犯诽谤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谢某在宣告判决前谅解了被告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谢某申请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罗 永 生人民陪审员 张仁芳人民陪审员谷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