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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246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43年11月21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村五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4311212823。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生于1939年12月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村五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391202281X。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53年5月6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磨子桥村四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530506833X。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尚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