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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宇与黄国斌、杨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黄国斌,杨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959号原告:陈宇,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斌,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杨静霞,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陈宇与被告黄国斌、杨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本案受理费39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宇负担。审 判 员 陈静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