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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庾名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庾名杰,谢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庾名杰,男,1984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谢红梅,女,1984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庾名杰、谢红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庾名杰、谢红梅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款69618.0元,承担执行费944.0元。现因被执行人庾名杰、谢红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