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柴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王某,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