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745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男孩马某丙随父母均可;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4万元货车一辆;4、由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1月22日在双方家长的包办下按乡俗结婚,于2014年4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22日生育了一男孩取名马某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所以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大男子性格严重,脾气暴躁,只要原告稍不顺其心意就对原告实施家暴。2016年9月19日,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在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缓和。被告马某乙辩称,婚姻及孩子的基本情况如原告所述,双方无共同财产,现在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被告决意离婚,他也同意,但他要求抚养男孩马某丙,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2万元,婚后双方贷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他要求与原告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男孩马某丙由被告马某乙抚养,原告马某甲承担孩子抚养费8000元(已当庭给付),原告马某甲对孩子拥有探视权;三、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冶成华审 判 员 马学涛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