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金山与郎丽霞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山,郎丽霞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233号原告:许金山,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郎丽霞,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原告许金山诉被告郎丽霞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金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许金山负担。审 判 长  石勋波人民陪审员  苏 蕾人民陪审员  历建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