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金山与郎丽霞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山,郎丽霞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233号原告:许金山,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郎丽霞,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原告许金山诉被告郎丽霞互易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金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许金山负担。审 判 长 石勋波人民陪审员 苏 蕾人民陪审员 历建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