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程怀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程怀英,男。被执行人,冯贵,男。本院在执行程怀英与冯贵其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执恢98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程怀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福如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刘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丹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