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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初字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海天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天嘉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字200号原告:陕西海天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东海天制药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昭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贵合,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天嘉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383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生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8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剑平审判员  唐鸿彬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