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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云成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732号罪犯王云成,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云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后在羁押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抚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云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1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成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静伟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贾立辉二〇一七年八��十日书记员 :俞金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