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6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16刑初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鹿某某,男,1962年7月7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海林林业局大石沟经营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三十五派出所,住海林林业局。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林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永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鹿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某(女,46岁),行驶至海林林业局大石沟经营林场6公里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致使杨某某受伤,经海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死者杨某某伤情鉴定,杨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鹿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不合格。经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鹿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认。经侦查,被告人鹿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郭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鹿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所在社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