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武涛与潘胜贵、邓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武涛,潘胜贵,邓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郑武涛,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胜贵,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邓福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武涛与潘胜贵、邓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胜贵、邓福明主动偿还申请人郑武涛借款本息6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75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