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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贵春与王建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春,王建社,王荣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初32号原告:李贵春,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青海省天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仓、焦锋锐,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社,男,汉族,1956年8月30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第三人:王荣峻,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告李贵春因与被告王建社、第三人王荣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贵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贵春撤诉处理。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马建平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