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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明、周伟钰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明,周伟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丁石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明,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审被告:周伟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明、原审被告周伟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