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方娟、吴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方娟,吴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7869U(1-1)。负责人:何世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娟,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吴楠,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被告方娟、吴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结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娟、吴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称:两被告方娟、吴楠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7日,被告吴楠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40万元,额度存续期10年,若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为保证合同履行,被告吴楠、方娟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位于望江县华阳镇武昌湖路怡和花苑4号住宅楼Z64幢3单元5楼5××号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为该笔借款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证望江县字20150976号),抵押数额40万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吴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借据,注明借款期限为1年,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年利率为6.525%,逾期年利率9.7875%;2016年5月13日,被告吴楠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借据,注明借款期限为5年,按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为6.65%,逾期年利率9.975%。2017年5月12日,被告吴楠出现违约。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两被告送达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宣布合同项下一切债务提前到期,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两被告清偿合同项下的一切贷款本息。至2017年7月10日止,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68117.77元、利息罚息6946.72元,且拖欠呈持续状态。鉴于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75064.49元,其中借款本金368117.77元、利息罚息6946.7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和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方娟、吴楠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3、个人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复印件各二份,证明被告方娟、吴楠收到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4、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催收记录,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并向被告催收借款的事实。被告方娟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被告吴楠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被告方娟、吴楠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原则,应予采信。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另查明,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吴楠于2016年5月12日的借款尚欠本金20万元、利息(含罚息)4198.99元,被告吴楠于2016年5月13日的借款尚欠本金168117.77元、利息(含罚息)2747.73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楠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吴楠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楠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68117.7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逾期罚息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以支持。被告吴楠、方娟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吴楠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原告知道吴楠、方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方娟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吴楠、方娟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享有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就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若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吴楠、方娟所有,不足部分由两被告清偿。被告吴楠、方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权抗辩权的放弃,本院按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楠、方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借款本金368117.77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至2017年7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为6946.72元,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368117.77元为基数,其中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9.7875%计算逾期利息,本金168117.77元按年利率9.975%计算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有权对被告吴楠、方娟所有的抵押物华阳镇字第××号房地权证项下的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吴楠、方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483元,由被告吴楠、方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