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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洪真声与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真声,吴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918号原告洪真声,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吴美珍,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真声诉被告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真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真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真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0元,由原告洪真声负担。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富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