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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陈双燕与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燕,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815号原告:陈双燕,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雅,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276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旭光。原告陈双燕与被告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陈双燕诉称,要求被告返还股金10万元,并赔偿从2007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7.83%年息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7日,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在舟山设立的“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舟山客服部”出资10万元作为股金。原告向被告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但被告在原告出资后既从未告知相关的经营情况,更从未进行任何分红。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安信公司未应诉答辩。��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退还股金并赔偿损失,系因退股引起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不在舟山市定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无书记员  沈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