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加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加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91号被执行人:韦加肆,男,1982年6月7日生,壮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关于被执行人韦加肆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加肆未依法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加肆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