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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淇淇、罗黄承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淇淇,罗黄承葆,翟雪婵,陈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罗淇淇,女,2001年1月18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罗黄承葆,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翟雪婵,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陈宗恒,男,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罗淇淇、罗黄承葆、翟雪婵与陈宗恒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8341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5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