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永喜、郑江素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956号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永喜、郑江素: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永喜等计划生育一案,(2013)台三行审字第0025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永喜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956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