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艾华与魏君宇、赖礼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华,魏君宇,赖礼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艾华。被执行人魏君宇。被执行人赖礼蓉。申请执行人艾华与被执行人魏君宇、赖礼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君宇、赖礼蓉给付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魏君宇、赖礼蓉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一套、武侯区的房屋一套和被执行人魏君宇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一套、位于武侯区的车库一个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君宇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9B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魏君宇、赖礼蓉未履行义务,已将二人纳入失信人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君宇、赖礼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艾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艾华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被执行人魏君宇、赖礼蓉尚欠申请执行人艾华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