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祥槐、单保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槐,单保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彭饶东,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杨丽,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书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饶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暂不处理诉讼中保全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