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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华与被申请人王秀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华,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35号申请人:张桂华,女,满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秀英,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张桂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秀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塔山支行的存款60万元。申请人张桂华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秀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塔山支行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