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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金壮与王岩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壮,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35号申请人:王金壮,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王岩,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王金壮申请王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金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岩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崯梅小区3号楼3单元502室及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崯梅小区4号综合楼地-13号车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金壮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岩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崯梅小区3号楼3单元502室及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崯梅小区4号综合楼地-13号车库。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