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况兆辉与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兆辉,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50号原告:况兆辉,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0号大院22-23号广州军区文化大厦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邓小雄。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跃民。原告况兆辉与被告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况兆辉诉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督导职务。后因被告拖欠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经查,原告自述其工作内容为联通营业厅乐视手机终端销售,工作地点不固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查询,被告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0号大院22-23号广州军区文化大厦4楼401室;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二被告在天津市均无分支机构。另,原告况兆辉主张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工作地点并不固定,分属不同市辖区,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原告况兆辉主张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