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贾莉、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莉,XX,钱门妹,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贾莉,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教师,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4年6月1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钱门妹,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生,安徽省枞阳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刘杨,男,汉族,1985年8月3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贾莉与XX、钱门妹、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XX、钱门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钱门妹、刘扬偿还贾莉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在霍邱县河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1000000元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XX在霍邱县河西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金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