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国英与姚喜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姚喜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88号原告张国英,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沽源县。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喜斌,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沽源县。原告张国英诉被告姚喜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景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