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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杨树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西大街吉祥小区**号裙房***号。法定代表人:吴长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胜,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起诉状中原告为“辽宁省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但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却是“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直接在实体审理中将原告列为“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且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辽宁省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凤城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审查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凤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悦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春雯审判员  常克明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