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禹诉王柏和、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禹,王柏和,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民初1574号原告刘禹,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柏和,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马艳,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郝维臣,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禹与被告王柏和、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文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郝维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借款本息合计224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柏和与马艳系夫妻关系,二人曾经营粮贸生意。2016年12月25日和2017年1月7日,被告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6月24日和2017年7月6日,两次借款利息均为120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当时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并且由被告王柏和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据,逾期二被告未能履行。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借款本息合计224000.00元。被告王柏和和马艳承认刘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柏和与马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禹尚欠借款本息合计22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00元减半收取2330.00元,由被告王柏和与马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