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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树明与孙国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树明,孙国海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670号原告:武树明,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孙国海,现住巴林左旗。原告武树明诉被告孙国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武树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但。审判员  李文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