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树明与孙国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树明,孙国海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670号原告:武树明,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孙国海,现住巴林左旗。原告武树明诉被告孙国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武树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但。审判员 李文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