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梓佳、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佳,徐飞,梁永雪,劳德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307号之一申请人:王梓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居民,住广西南宁市申请人:徐飞,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居民,住南宁市。申请人:梁永雪,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居民,住。被申请人:劳德邵,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陆屋镇居民,住。原告王梓佳、徐飞、梁永雪与被告劳德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梓佳、徐飞、梁永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劳德邵位于灵山县陆屋镇三街坝尾坪(东江市场用地)42、43号,面积17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灵国用200x第01-xxxx-x号)在价值80万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梓佳、徐飞、梁永雪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42202190031298825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劳德邵位于灵山县陆屋镇三街坝尾坪(东江市场用地)42、43号,面积17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灵国用200x第01-xxxx-x号)在价值80万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转让等。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王梓佳、徐飞、梁永雪预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