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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李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李会,张鹤义,张亚飞,林宏良,吴雷,王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强,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会,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鹤义,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系被告李强、李会亲戚)。被执行人:张亚飞,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林宏良,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雷,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强、李会、张亚飞、林宏良、吴雷、王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强、李会、张亚飞、林宏良、吴雷、王小峰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强、李会、张亚飞、林宏良、吴雷、王小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5、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供可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