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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兵与被告延安金运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兵,延安金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419号原告徐小兵,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生,住西安市。被告延安金运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徐小兵诉被告延安金运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