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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邢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15号1918室,组织机构代码66143354-0。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峰,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邢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峰所有的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