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8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存普与郑永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存普,郑永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928民初3884号原告:赵存普,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郑永涛,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赵存普诉被告郑永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存普、被告郑永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存普诉称,2017年5月10日9时30分左右,因土地纠纷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濮阳县公安局委托,原告构成轻微伤,被告的违法行为,被濮阳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因被告的违法行为,致原告住院,并花去医疗费5119.66元,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却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347.58元。被告郑永涛辩称,我承包了大堤以西,翟庄以北的荒废鱼塘,这是四个小组队里的20多亩地,一组的刘电彩,十组刘新选,七组刘��林,八组赵存普,我在赵存普家把四个小组的租金分给了刘电彩、赵存普。剩下的钱都放赵存普家了。本来2016年3月15日至3月20日将鱼塘使用权交付给我使用,现在一直没有将鱼塘交付。村委会调解3次,乡里调解两次,均没有调解成。因赵存普带人将我的270只左右鹅抢了,抢后原告大队出面调解,调解后让原告将我的鹅送过来,原告一直未送。这个事一直拖着,原告带人就分我的地。之后,征地的时候村民20多人在场,我们俩发生纠纷,打斗起来。我该赔他钱,但是我现在没有钱给他,再说他也打我了,我也被赵存普打伤了。当时在县里治疗了,就是没有医疗票据等证据。当时派出所去拍照了,受伤的部位派出所都知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9时30分左右,原告赵存普在渠村乡××南被告郑永涛承包的土地中被郑永涛殴打,赵存普多处被打伤。原告当天���送往渠村乡卫生院,住院2天,花费545.43元,后又转入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花费3574.23元(3566.23元+8元)。诊断为:1.头皮血肿、2.脑震荡、3.面部裂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5.左鼓膜外伤。出院医嘱:不适随诊。2017年6月28日原告在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费又花了105元。2017年6月2日濮阳县公安局对被告郑永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郑永涛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经濮阳县公安局渠村派出所委托,2017年5月12日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门诊作出濮公(活)鉴字(2017)04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赵存普的伤属于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永涛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赵存普,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分析,在本次纠纷中,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纠纷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故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5119.66元,其中4224.66元,提交有正式医疗机构票据,本院予以认定,下余895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2.所诉误工费765.84元偏高,应为670.10(参照河南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为34941元/年计算,34941元/年÷365天×7天);3.所诉护理费742.08元偏高,应为649.31元(参照河南省2016年居民服务业为33857元/年计算,33857元/年÷365天×7天);4.所诉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计算有误,应为350元(50元×7天);5.所诉营养费160元计算有误,应为140元(20元×7天);6.所诉交通费16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6034.07元,由被���郑永涛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永涛赔偿原告赵存普燕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34.0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吉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