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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加兴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541号被执行人:李加兴,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李加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京0109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加兴交纳罚金0.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加兴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加兴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3.经查,被执行人李加兴正在服刑,刑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4.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加兴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与被执行人李加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甘棠乡大营村黄沙槽组基层组织联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加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