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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程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程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94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程华,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7日,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