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波与苏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波,苏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苏国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波与被执行人苏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国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交纳20587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0587元,剩余的10688元与申请执行人赊欠的手机话费折抵,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常志江执 行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