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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波与苏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波,苏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87号申请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苏国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波与被执行人苏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国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交纳20587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0587元,剩余的10688元与申请执行人赊欠的手机话费折抵,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常志江执 行 员  张荣兴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