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罗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罗春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12楼。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燕,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上诉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春燕、原审被告马宏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邓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7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锦江区,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各原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罗春燕有权择一起诉。鉴于原审被告之一马宏超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单元××楼××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罗春燕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