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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小卫与北京鹏泰博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卫,北京鹏泰博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863号原告:杜小卫。被告:北京鹏泰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经理。原告杜小卫与被告北京鹏泰博兴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申娟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8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19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