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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蒋会芳、王广彬、蒋晓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蒋会芳,王广彬,蒋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3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蒋会芳,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桂村乡王门村4组。被执行人王广彬,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桂村乡王门村*组。被执行人蒋晓会,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蒋庄村1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蒋会芳、王广彬、蒋晓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蒋会芳、王广彬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109268.51元和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46935.5元,2016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蒋会芳、蒋晓会抵押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209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蒋会芳、王广彬、蒋晓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6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蒋会芳、蒋晓会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A座)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