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28张才宏与江国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国弟,张才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国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才宏。上诉人江国弟因与被上诉人张才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国弟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江国弟从未对张才宏实施过侵权行为,张才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江国弟在宿迁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故本案应该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由江国弟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为宿迁市宿城区,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江国弟管辖权异议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江国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审 判 员 谢朝晖审 判 员 徐金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迎娣书 记 员 陆 源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