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禅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禅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40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城临路21号601、603室。委托代理人:周多廷,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禅晶,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禅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5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禅晶偿付申请人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542元,诉讼费407元,合计40949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禅晶于2017年8月15日偿付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下剩30949元,自2017年9月起每月偿付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直至货款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天聪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力君